什么是终止行政监视?

-11/07/2022-未分类-3 min-

行政监督和递解出境的期限 第 57 条--(1)[......]

行政监督和驱逐期限

第 57 条 – (1) 如果第 54 条规定范围内的外国人被执法部门抓获,应立即通知州长作出决定。对于那些被认为需要驱逐出境决定的人,驱逐出境决定由州长做出。评估和决定时间不能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修正:2019年6月12日-7196/第77条)已作出驱逐决定的;州长办公室关于那些有逃亡和失踪风险的人、违反土耳其出入境规则的人、使用虚假或毫无根据的文件的人、没有可接受的借口在给定时间内离开土耳其的人、构成威胁的人危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根据第 57/A 条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或承担行政拘留替代义务。对被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外国人,实施逮捕的执法部门将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其送往遣返中心。

(三)遣返中心行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如果由于外国人未能合作或未能提供有关其国家的正确信息或文件而无法完成驱逐程序,则该期限最多可以延长六个月。

(4)(修订:2019年6月12日-7196/77条)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行政监视,由知事每月定期进行评估。必要时,预计期限不超过三十天。对不需要继续行政拘留的外国人,立即解除行政拘留。根据第 57/A 条,这些外国人承担行政拘留的替代义务。

(五)将行政拘留决定、延长行政拘留期限和月度考核结果通知外国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被拘留者没有律师代理,他或其法定代理人将被告知决定结果、上诉程序和期限。

(六)被行政拘留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可以向刑事治安法官申请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并不停止行政拘留。如果请愿书被提交给行政部门,请愿书将立即提交给授权的刑事治安法官。和平法官在五天内结束审查。裁判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被行政拘留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可以以行政拘留条件消失或者发生变更为由,再次向地方法官提出申请

(7) 对于向司法部门申请反对行政拘留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根据1969年3月19日第1136号律师法的规定,应其请求提供律师服务。

(8)(附件:2019年6月12日-7196/77条)可以检查电子和通信设备,以确定被行政拘留的外国人的国籍。审查结果所获得的数据不会用于此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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